物理治療所是不是合法立案?用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核對,別只看招牌

首次發布:

招牌寫「物理治療」不等於依法立案。物理治療所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用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以「物理治療所」類別核對機構全名與開業狀態,比看招牌可靠。本文只談查證與行政流程,不做診斷、不建議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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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物理治療」「運動恢復」「徒手治療」的招牌,不代表那是一家依法立案的物理治療所。招牌與裝潢誰都能做,但「物理治療所」這個名稱、以及誰能執行物理治療業務,法律都有明文規定。下面的查證步驟只需要幾分鐘,而且完全用官方系統。

本文談的是查證與行政流程,不做診斷、不建議療程、不評價個別院所。身體不適請由醫師或物理治療師當面評估;發生急症請撥打 119。

一、法律上的「立案」是什麼意思

《物理治療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物理治療所之設立,應以物理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所以合法的物理治療所有三個前提:申請人本身是物理治療師、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有開業執照。同條還要求申請人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

未經核准就設立物理治療所,依同法第 40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二、怎麼查: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

衛生福利部的醫事查詢系統可以查機構是否為開業中的合法醫事機構:

  1. 進入 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
  2. 在機構類別選擇「物理治療所」。
  3. 輸入機構名稱或縮小到所在地區。
  4. 看查詢結果是否顯示該機構、狀態是否為開業中。

查詢頁本身也提示:「如對機構資訊有所疑義,請向機構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反映。」換句話說,系統查不到或資料對不上時,下一步是打電話問當地衛生局,而不是問店家本身。

要對照的重點是機構全名與地址,不是招牌上的行銷名稱。很多場所的招牌名與登記名並不相同。

三、名稱不是可以隨便取的

《物理治療師法》第 21 條:

物理治療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非物理治療所不得使用物理治療所或類似之名稱。

也就是說,沒有取得開業執照的場所,不能自稱「物理治療所」或類似名稱;違反者同樣落在第 40 條的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範圍。

四、誰才能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法》第 32 條的罰則相當重:

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例外是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實習的相關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起六個月內的畢業生。

五、需不需要醫師醫囑?原則與例外都要看

這一點在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修正後有變化,常被兩極化地誤傳。第 12 條現行條文的後段是: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正確的理解是:原則仍然是要有醫師的診斷、照會或醫囑;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情況(例如健康促進、預防失能)屬於例外,不受此限。 把它說成「物理治療一律要醫囑」或「物理治療完全不用醫囑」,兩種說法都不準確。

同條前段也列出物理治療師的業務範圍,包含評估及測試、治療目標與內容之擬定、操作治療、運動治療,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以及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等。

六、「整脊、推拿、按摩」怎麼看

先講清楚一件事:衛福部並沒有發布一份把「物理治療」與「整脊、推拿、按摩」逐條對照的官方文件,所以任何宣稱「官方認定兩者如何區分」的說法都要小心。

官方確實有明確說法的,是民俗調理與醫療行為的界線。衛福部公告(發布日期 112 年 4 月 24 日)指出:

民俗調理行為係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

同一份公告並指出:「民俗調理業之從業人員非屬醫事人員,不得執行醫療行為。」

實務上可以這樣把握:民俗調理業者不是醫事人員;如果一個場所同時自稱物理治療所、或由未具資格者執行物理治療業務,那才是踩到前面第 21 條、第 32 條的線。單純的民俗調理場所依法本來就不是物理治療所,也不應以物理治療所名義對外。

七、覺得有問題可以找誰

  • 機構資料有疑義:向機構所在地的衛生局反映(醫事查詢系統的官方指引)。
  • 懷疑未具資格者執行物理治療業務:同樣是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涉及第 32 條時屬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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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物理治療師法 第19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國112年2月8日最近修正(全法) / 2026-09-05
    • 物理治療所之設立應以物理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 申請人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
  2. 物理治療師法 第2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05
    • 物理治療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非物理治療所不得使用物理治療所或類似之名稱
  3. 物理治療師法 第3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05
    • 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實習學生與畢業六個月內畢業生為例外
  4. 物理治療師法 第4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05
    •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5. 物理治療師法 第1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第9、12、19條 / 2026-09-05
    •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 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 第12條前段列舉物理治療師業務範圍
  6. 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衛生福利部 · 2026-09-05
    • 可依機構類別查詢物理治療所等醫事機構是否開業中
    • 如對機構資訊有所疑義,請向機構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反映
  7. 重申民俗調理業之從業人員不得執行醫療行為衛生福利部 · 民國112年4月24日 / 2026-09-05
    • 民俗調理行為係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之非醫療行為
    • 民俗調理業之從業人員非屬醫事人員,不得執行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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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文章 · 資料查核日:2026-09-05